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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12-10   来源:培养科   点击量:

 

校研究生〔2013〕20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的研究生所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产生应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学院要加强学生学术道德教育,提高学生自律意识;各级学位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
第六条 各学院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规范学术道德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论文提交前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采用计算机审查及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机构
第七条 学位论文被举报有作假行为的,受理机构为研究生处。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予以受理。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及处理机构的主体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组、论文答辩委员会、研究生指导教师,各审查主体依照各自的权限和学位申请审核各环节的要求,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责任
第九条 在学位申请审核过程中的学位论文或已授学位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出现作假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该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答辩无效,暂缓授予学位。全面修改论文,推迟半年至一年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认定仍存在作假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资格。
(二)答辩无效,不授予学位。
(三)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负有指导责任。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指导教师失察而出现作假行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指导教师作出相应的处理。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情节轻重,对指导教师的处理由轻到重依次为:诫勉谈话、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成立调查小组。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研究生处)与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也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二)调查取证。调查小组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知情者面谈并记录,被面谈者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敦请被举报人做出书面说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调查结论和证明材料)。报告呈交之前须经举报人阅读并作出书面答复。书面报告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处理决定。调查取证结束后,被举报人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公布处理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导师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五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研究生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复议结果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复议结果确认不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为当事人消除不利影响。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诉申请,应当附带其指导教师的异议申请;学生本人未提出申诉申请,其指导教师可以单独提出异议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广东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