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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1-22   来源:培养科   点击量:

为加强我校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二)学校成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挂靠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处配备1名专职人员负责专业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研究生处负责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培养质量监督、学位授予、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以及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络等有关工作。

(四)培养学院须成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负责本学院相应领域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相应领域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培养学院负责领域主干课和选修课的教学、论文指导和培养过程的管理(包括开题报告、中期检查与论文答辩等)工作。

二、招生工作

(一)招生对象:按照国家有关专业硕士学位具体要求执行。

(二)报名和考试:由研究生处、学院积极组织生源报考我校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三)录取:由研究生处组织,培养学院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进行复试工作。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上报教育部审批。

三、培养工作

(一)各培养领域根据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制定相应领域的培养方案,确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

(二)课程学习

1、课程设置:根据相应领域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课程设置。

2、课程学习计划制定: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选定学习课程、确定学习计划。

3、授课: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组织教学,领域主干课和选修课由培养学院组织教学。课程学习形式以集中授课为主,授课时间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究生处与培养学院协商确定有关具体事宜。

(三)课程考核

1、英语考试采取笔试。

2、其他课程考试采取笔试或撰写课程论文(报告)的方式进行。

3、各门课程均不得免修、免考。考试不及格者则须重修。

(四)考试成绩管理

1、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勤表、学习成绩单和试卷由授课教师签名后送交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存档,并将授课教师签名的成绩单交研究生处一份备查。

2、公共课和领域主干课70分及格(英语60分及格),其他选修课程60分及格。

(五)公共课和领域主干课累计有两门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取消其继续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四、学籍管理

(一)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入学时,应持入学通知书按时报到注册,但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和档案。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

(二)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该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凡是严重违法违纪者,将与其所在人事部门协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研究生资格。

(三)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六个学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须建立相应的学习档案,档案包括:报考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审查表或报名登记表、各门课程的考勤表、考试试卷和成绩单,开题报告及其考核结果、学位论文中期报告、学位论文及答辩有关材料等。学习档案由培养学院负责管理。

五、学位论文撰写

(一)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完一定数量课程后,即可由培养学院安排指导教师,研究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学位论文撰写工作。

(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

1、开题报告是保证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凡进入论文阶段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应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工作由培养学院安排实施。

2、培养学院成立开题报告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由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家3人组成,其中1人任组长。

(三)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

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进行开题报告后一年左右,培养学院及导师将对学位论文进展进行检查。由研究生介绍学位论文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初步结果、遇到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能否按期完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

六、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一)资格审查

申请人入校满三年,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同意,方可向培养学院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填写有关广东海洋大学专业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同时提交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由培养管理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课程学习、学位论文水平、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资格审查通过者,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学位办)复核通过,由培养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论文答辩。

(二)论文评审

正常申请答辩者学位论文按10%比例随机抽取实行双盲评;申请提前答辩者学位论文将送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盲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组织统一送审,非盲评学位论文由培养学院组织送审。

(三)学位授予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七、学费收取和使用

根据专业学位收费标准,收取教学和培养费用。学费主要用于教学和培养管理以及补充、改善研究生课程教学及其辅助设施条件。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