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养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及《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粤教研函[2018]8号)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设置举报电话,组织摸排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
2、各学院要多渠道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性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术不端行为。
3、各学院要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杜绝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笃学诚行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4、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并开展自查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参与购买、代写论文的学生,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责任追究。研究生处将视情节轻重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核减招生计划。研究生处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0759-2383137。
5、请各学院于9月8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分管院长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报送到研究生处培养科(行政楼213室),电子稿发送到67419176@qq.com。
附件: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研究生处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