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近年来,各学院和导师重视研究生教育管理,我校研究生教育取得了显著进步,研究生培养质量有所提高,当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和研究生教学督导在抽查中发现,部分教师存在随意调(停)课、上课时有迟到、缺课等现象。为了维护研究生课堂教学秩序,本学期学校将加强研究生课堂教学检查,整顿研究生课堂教学纪律。对于查实的随意调(停)课等行为,将依据《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进行处理。现就课堂教学纪律重申以下要求:
一、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任务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更换上课地点。因故确需调(停)课,应提前填写《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调停课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学院对调(停)课事由要严格审查,外出参加会议的一律要求出具会议通知或正式邀请函,理由不充分或随意编造理由的不应批准,调(停)课过于频繁的要加以控制。
二、调(停)课要由任课老师或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因停课耽误的教学任务,应及时补课,不得减少学时或降低质量要求,补课后及时将任课教师和学生签名的调(停)课审批表交回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随机抽查补课情况,擅自减少课时的一经查实将扣减工作量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教学纪律管理。实行课堂点名考勤制,对迟到、早退现象要及时批评教育,禁止学生课堂玩手机等,将学生上课纪律和课堂表现列入课程考核内容。
四、任课教师更换上课地点应提前办理手续,临时更换上课地点的要求在原教室黑板留言,转到实验室上课的要提前报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备案,教学秘书(辅导员)要做好详细记录。
研究生处和教学督导每周随机抽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教室无人上课立即与相关学院教学秘书(辅导员)联系,如属更换地点的,则按照教学秘书(辅导员)提供的地点前往检查,如属擅自调课或停课,则要求学院配合研究生处查证并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希望各学院高度重视课程教学重要性,掌握本学院教学基本状况,了解各专业开课情况、任课教师情况,加强日常检查和督促,配合研究生处和督导做好查课、听课工作,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风气,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研究生处
2018年3月2日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研究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校研究生〔201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预防教学过程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指导教师、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类。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等级认定
第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
(一)不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减少课程学时不超过总学时四分之一;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三)出错考题,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
(四)监考教师缺席或迟到十分钟以上;监考教师不负责,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作弊不及时制止、处理;
(五)考核结束后,监考人员和主考教师不认真清点试卷,漏收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
(六)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
(七)未经批准,开学后两周之内未提交上学期考试成绩。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内容上出现严重政治错误,造成恶劣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减少课程学时超过总学时四分之一;
(三)未经学院和研究生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更换任课教师;
(四)未经批准,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较大幅度变动主要教学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五)不按要求指导毕业论文,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
(六)考前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在阅卷评分过程中收受学生礼物,徇私舞弊;上报成绩与考核的实际成绩严重不符;
(七)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严重剽窃;
(八)漏报、错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九)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考试卷或未按规定保存上交试卷档案;
(十)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第三章 事故认定程序与处理办法
第六条 凡我校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杜绝教学事故发生。我校实行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教学事故通过举报查证和检查两种方式认定,具体为:
(一)公布研究生处举报电子邮箱,接受全校学生和教师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信息;
(二)督导组成员提供的教学事故情况;
(三)各教学单位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 研究生处、人事处、督导组成员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最终认定处理。
第八条 一般教学事故,一年内出现一次,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学年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以上,或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两次以上者(含两次),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一年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两次以上者(含两次),专业技术职称缓评一次。
第十条 《教学事故登记及处理表》一式五份,人事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及当事人各一份。处理意见同时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教师调动、职务晋升及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登记及处理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