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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课堂教学纪律检查和严格规范教学秩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3   来源:培养科   点击量: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近年来,各学院和导师重视研究生教育管理,我校研究生教育取得了显著进步,研究生培养质量有所提高,当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和研究生教学督导在抽查中发现,部分教师存在随意调(停)课、上课时有迟到、缺课等现象。为了维护研究生课堂教学秩序,本学期学校将加强研究生课堂教学检查,整顿研究生课堂教学纪律。对于查实的随意调(停)课等行为,将依据《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进行处理。现就课堂教学纪律重申以下要求:

一、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任务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更换上课地点。因故确需调(停)课,应提前填写《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调停课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学院对调(停)课事由要严格审查,外出参加会议的一律要求出具会议通知或正式邀请函,理由不充分或随意编造理由的不应批准,调(停)课过于频繁的要加以控制。

二、调(停)课要由任课老师或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因停课耽误的教学任务,应及时补课,不得减少学时或降低质量要求,补课后及时将任课教师和学生签名的调(停)课审批表交回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随机抽查补课情况,擅自减少课时的一经查实将扣减工作量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教学纪律管理。实行课堂点名考勤制,对迟到、早退现象要及时批评教育,禁止学生课堂玩手机等,将学生上课纪律和课堂表现列入课程考核内容。

四、任课教师更换上课地点应提前办理手续,临时更换上课地点的要求在原教室黑板留言,转到实验室上课的要提前报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备案,教学秘书(辅导员)要做好详细记录。

研究生处和教学督导每周随机抽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教室无人上课立即与相关学院教学秘书(辅导员)联系,如属更换地点的,则按照教学秘书(辅导员)提供的地点前往检查,如属擅自调课或停课,则要求学院配合研究生处查证并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希望各学院高度重视课程教学重要性,掌握本学院教学基本状况,了解各专业开课情况、任课教师情况,加强日常检查和督促,配合研究生处和督导做好查课、听课工作,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风气,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研究生处

                                                                      2018年32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研究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校研究生〔20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预防教学过程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指导教师、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类。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等级认定

第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

(一)不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减少课程学时不超过总学时四分之一;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三)出错考题,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

(四)监考教师缺席或迟到十分钟以上;监考教师不负责,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作弊不及时制止、处理;

(五)考核结束后,监考人员和主考教师不认真清点试卷,漏收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

(六)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

(七)未经批准,开学后两周之内未提交上学期考试成绩。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内容上出现严重政治错误,造成恶劣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减少课程学时超过总学时四分之一;

(三)未经学院和研究生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更换任课教师;

(四)未经批准,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较大幅度变动主要教学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五)不按要求指导毕业论文,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

(六)考前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在阅卷评分过程中收受学生礼物,徇私舞弊;上报成绩与考核的实际成绩严重不符;

(七)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严重剽窃;

(八)漏报、错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九)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考试卷或未按规定保存上交试卷档案;

(十)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第三章 事故认定程序与处理办法

第六条 凡我校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杜绝教学事故发生。我校实行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教学事故通过举报查证和检查两种方式认定,具体为:

(一)公布研究生处举报电子邮箱,接受全校学生和教师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信息;

(二)督导组成员提供的教学事故情况;

(三)各教学单位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 研究生处、人事处、督导组成员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最终认定处理。

第八条 一般教学事故,一年内出现一次,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学年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以上,或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两次以上者(含两次),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一年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两次以上者(含两次),专业技术职称缓评一次。

第十条 《教学事故登记及处理表》一式五份,人事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及当事人各一份。处理意见同时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教师调动、职务晋升及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登记及处理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