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我省高校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对象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在读研究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奖励标准及评选时间
博士研究生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为2万元/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为每年9至10月。(以国家实际文件为准)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全国性大学生高水平专业竞赛中取得较好名次,学业成绩优秀,科学研究、技术研发能力强,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年度违反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年度,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或受到学校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者;
4.参评年度,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5.参评年度,保留学籍或休学半年以上者。
四、评选组织及实施办法
(一)评选组织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导师、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组织申报、初步评审和上报等工作;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
(二)实施办法
各学院可将相关奖项按照博士、硕士层次和年级、类型(含学硕和专硕)和学科分开评选。参照《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和《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校研究生〔2015〕13号)等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五、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研究生个人自主申请,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初审,公示无异议,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一)个人申请
研究生按照申报奖项类别的要求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综合评定表》(相关表格可在研究生处主页下载),提交证明材料(包括成绩单、已发表的论文、各类获奖及荣誉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导师(推荐人)签字后,交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评审小组办公室。
(二)学院组织评审
学院评审小组对研究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照相关评选办法组织初审,确定获奖者名单并进行公示5天。有异议的学生应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应及时组织复议并予以答复。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相关表格可在研究生处主页下载),加盖公章后连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综合评定表》交至研究生工作部(处),同时发电子文档。
(三)学校评审
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5天。
(四)奖助学金发放
研究生工作部(处)按上级要求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研究生的个人账户。
六、评选要求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七、投诉和违纪处理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则取消该生参评年度国家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已发放奖金的,奖金将全部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核减下一年度相应指标。
九、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