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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招生就业科   点击量:

 

 
 
 
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弘扬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培养思想品德高尚的高素质、创新型研究生,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所有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涉及的学术活动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所从事的一切教学、科研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研究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和参与学术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诚实守信,严谨治学,洁身自律,正确对待学术名利,坚决抵制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投机取巧等各种学术不端之风。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
(二)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
(三)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
(四)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研究生毕业后,未经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许可,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
(五)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组织人员冒名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六)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上他人的名字,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信息等。
(七)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八)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等。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制度。
(十)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对本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投诉的受理、组织初步调查和处理。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可由研究生培养学院组成同行专家调查组(由所在学科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至少3人组成,调查组的成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也可委托非本院本校同行专家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由调查组进行鉴别、核查,并作出初步调查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处。
第六条 研究生处对初步调查意见进行复核,认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如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作进一步调查后认定。
第七条 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由研究生处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复率检测,对一次检测重复率超过30%或二次检测重复率超过20%的,不得参加本次论文答辩。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负面影响大小、认错态度和表现等,作出相应纪律处分。对于具有第四条第一、二、五、九款学术不端行为的,可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具有第四条第三、四、六、七、八、十款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对他人权益有侵害的,若被侵权人提出权益保护,一经查实,当事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条 研究生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等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应取消其当学年的各类奖助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助学贷款、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已获当学年优秀奖学金者应停发余下奖学金;已获当学年荣誉称号及奖励者应取消该奖励;已获当学年研究生助学金者应从次月起停发余下助学金。已获当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应取消奖励(追缴已发放的奖助款项)。
第十二条 已结束学业并离校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和处理决定,将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被撤销授予学位的,应追回已发放的学位证书并予注销,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研究生,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调查过程中,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有权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及相关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在调查未结束和学校未正式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泄露相关情况。为尊重相关当事人权利,研究生处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相关当事人应遵守保密约定,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研究生处有权向学校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校研究生〔201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