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202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类别与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没有固定工资收入、规定学制期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助标准及比例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0%;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奖励人数约为50%。
按照学校当年招生政策和有关奖助文件的规定,2021、2022、2023级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000元、10000元、120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年级或专业人数的30%;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8000元、8000元、9000元,奖励人数约为40%,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4000元、6000元,奖励符合条件的其他研究生。
研究生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博士研究生不分等级,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学校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补助比例为符合条件者100%。硕士研究生不分等级,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补助比例为符合条件者100%。
三、名额分配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3年高等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科教〔2023〕57号)文件中下达的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博士2名,硕士25名。学校按照相应比例将推荐名额分到各学院。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额推荐名额和差额推荐名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名额按照符合相应条件的人数核定。
四、评审办法
我校202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校研究生〔2021〕34号)、《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校研究生〔2020〕7号)等规定有序开展,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1、材料填写:10月7日前,研究生按照国家奖学金的申报要求和填写规范(附表1),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表》(附件3);按照学业奖学金的申报要求,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4);按照助学金的申报要求,如实填写《研究生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承诺书》(附件6)。需要填写本人综合测评成绩的,应按经学院评定和公示的结果来填写。填写材料时请注意,上一年度已获得奖励的材料不能再次用于同一种类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
2、材料提交:根据申请类别,提交对应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一份,双面打印)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成绩单、已发表的论文、专利证书、各类获奖及荣誉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导师(推荐人)签字后,提交至本学院评审小组(学院办公室),其中推荐意见需明确写明该生是否存在学术不端等不符合参评的行为。
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时间:10月7日12:00,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院组织评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教学秘书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的组织申报、初评、复议、解释和上报等工作。
学院评审小组对研究生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照相关评审办法组织初审,按学校核定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在评审时要兼顾学硕和专硕比例,推荐名单按照学院排名从高到低排序,并将结果公示3天。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应在10月1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纸质版交至研究生院党政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hengt@gdou.edu.cn)。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推荐材料。具体包括:纸质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表》《广东海洋大学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汇总表》(附件7)纸质版及电子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8),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细则、评审工作总结、公示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2、研究生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材料。具体包括:《研究生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承诺书》《研究生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9)纸质版及电子版,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细则、评审工作总结、公示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三)学校评审
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定。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要求的,将该人选直接取消评审资格(国家奖学金)或调整到下一等级或更低等级(学业奖学金),所空缺名额学院不得再递补。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院将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获奖及受助研究生名单公布后,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奖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到获奖者个人账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则按月足额发放。
五、相关情况说明
1、申请者应缴清学杂费或者办理缓交手续,无故拖欠学杂费者不得申请奖助学金。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要提醒新生处理好银行卡相关问题,及时绑定并激活银行卡,否则将影响各类奖助学金的发放。
2、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业绩材料应是与申请者身份相当(博士或硕士),所有参评的业绩材料应在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之前已用于参与评选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支撑材料(含发表论文、学术成果及竞赛类获奖项目等)不可重复使用。
3、按照综合评价、质量优先的原则,经学院评审小组充分讨论决定,给予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重要研究成果和在全国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评选国家奖学金适当优先权。
4、对《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校研究生〔2021〕34号)有关学业奖学金的业绩条件,作统一界定,具体如下:
对第八条之(三)业绩条件“硕士一年级生:一等奖:直博生入读硕士第一年;推免生;就读本科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部级以上奖励等奖励2次或以上”,以及本办法其他未特别注明的奖项和获奖者,均指申请者(研究生)本人,即为个人奖项。如属团体奖项,应是本人为第一完成人,最多可参照《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的相应表述,计算至本人排名前三。
获奖项目为“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界定:颁奖单位应明确为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由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或者由省部级政府部门明确授权举办的奖项,如“挑战杯”“创青春”和“互联网+”等奖项,可参照由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学科竞赛奖项,或者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含相关工作委员会)主办的研究生竞赛奖项,也可参照。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机构颁发的奖项,不适用于本办法的省部级以上奖励。所获得奖项应是最终决赛(不包括预赛、季前赛、热身赛、附加赛等)。
学籍异动情况处理:①休学研究生:对于本通知公布之后休学的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已下达,可按照休学前所在年级的评定标准评审等级(只在本培养单位内公示),并在汇总表中备注“休学”,奖学金待复学后发放。②复学研究生:对于上一学年度休学且已评定等级并于本年度复学且奖学金未发放的学生,在汇总表中备注“复学”。③退学研究生:对于本通知公布之后退学的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已下达,学院需及时联系研究生院调整奖助学名额。
六、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评审工作,广泛宣传,精心组织,认真、详尽制定评审细则,按照学校要求切实做好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组织和评审等各项工作。
(二)各学院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认真审核推荐人选的材料,对因填报信息虚假、有误造成的相关后果,将根据情况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国家奖学金等推荐名额;严把评审标准、确保获奖学生的水平和质量。凡在奖助学金评比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奖助学金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根据《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各学院要在评审过程中引导广大同学充分认识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是党和国家重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要教育和引导获得奖助的研究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研究生。
联系人:陈老师、余老师,联系电话:0759-2396185,2396229
邮箱:chengt@gdou.edu.cn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