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究生〔2016〕31号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是拓展研究生国际视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我校实施创新强校工程和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和鼓励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根据《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0年)》(广海大党〔2015〕104号)、《广东海洋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改革方案(2015-2020年)》等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资助范围和资助对象
资助范围为全校所有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科。资助对象为下列两类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在校研究生:
(一)根据我校与境外高校签订的校际互派协议,经学校公开选拔和公示,委派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研究生;
(二)由研究生所在学科或学院委派,经学院公开选拔和公示,出国(境)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的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对出国(境)3个月以上者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资助(税后人民币):1年(含)以上,博士3.0万元/生,硕士2.0万元/生; 6个月至1年,博士 2.0万元/生,硕士 1.5万元/生;3个月至6个月,博士 1.5万元/生,硕士 1.0万元/生。
资助经费从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经费中开支。
三、申请材料、程序和经费发放方式
(一)申请材料
1.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
2.公派或委派证明(学校正式文件或由院长及导师签字、学院盖章的学院委派书);
3.外方接收函或邀请信复印件;
4.出国(境)期间学习计划(在申请表详细填写);
5.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卡复印件。
(二)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出国(境)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初审后连同以上2-6项申请材料提交研究生处。
2.面试考核。由研究生处牵头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相关学科参加,组成面试考核领导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考核。
3.名单公示。考核通过后确定的申请者名单需在校内进行7天公示。
(三)发放方式
从出国(境)第一个月起,以助学金形式按月(平均数)发放到出国(境)交流研究生本人银行卡。
四、考核要求
(一)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荣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及境外高校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术规范。
(二)不得随意变更交流计划和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三)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中文核心以上级别期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其他业绩遵从当次选拔的具体要求。
(四)回国后每人提交一份交流学习情况总结报告到研究生处。
五、其他
(一)原则上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学校资助;
(二)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