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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3-01-22   来源:培养科   点击量:

为了加强对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研、教学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德才兼备的人才。

二、具体要求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从组织分配,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理论素养和专业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并能写出学位论文摘要;

(五)身心健康。

三、学习年限

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和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包括论文答辩)约各占一半。个别专业可在一年内修完课程学分,另两年从事学位论文工作。根据学校实施弹性学制的方针,提前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和提前毕业。

四、培养方式

一般采取以导师指导为主,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在培养的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注意因材施教,充分发挥研究生个人的特长和才能;可结合专业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或到兄弟院校和科研单位听课,有条件的专业可与兄弟院校、科研单位共同协作培养研究生。采用的教材,应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的先进水平。导师应讲授研究生的专业课。研究生应该参加所属研究室(实验室)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至少应取得34学分,方可申请硕士学位。其中,英语:5学分,政治理论:各2学分,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每门23学分,选修课:每门12学分。

提前修满学校规定学分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者,可申请提前答辩和提前毕业。

六、课程设置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1)《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理科设《自然辩证法概论》、文科设《哲学》。

2、外语课:硕士生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学有余力者可选修第二外语。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学位课程考试,及格者方可申请学位,未通过者在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仍未通过不能颁发学位证书。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由研究生处单独组织实施,通常在每一个年级的第三学期初举行。

入学前已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65分以上,可申请免参加研究生英语课程教学,但必须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和研究生英语学位考试。

3、专业课程:专业课分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专业选修课和补修课。

专业课的设置要体现学科的发展趋势,适应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反映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新发展。课程要注重基础性、宽广性和实用性。

应根据研究方向对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和研究生个人兴趣、爱好,开设适当的选修课程。允许有余力的硕士生为扩大知识面选修较多的课程。鼓励研究生选修跨学科、跨专业的课程,以及现代实验技术课程。

改进研究生课程教学方法,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和案例式的教学方式,注重研究生的能力培养。

1)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应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并且需设置5门以上,以适应本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中不同专业方向研究生的选课需要。学位基础课需由本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安排课外阅读、讨论,考核方法一般为考试。硕士研究生须修34门本专业学位基础课。

2)学位专业课

学位专业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学位专业课应由具备从事本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考核方式为考试。

3)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供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扩大知识面及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除了设置一定数量的本专业内容的选修课外,还应有一定数量可供研究生选修的跨专业或跨学科的课程。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个别师资紧缺的(学科)专业,特殊情况下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可安排具有博士学位和中级职称的教师担任专业选修课程的主讲教师。硕士生应选修不少于7学分,其中跨专业或跨学科课程12学分。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

学校开设计算机应用技术选修课,考试成绩合格,计2学分。已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技术课。

4)补修课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被录取的研究生,要补修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2门专业主干课程,补修课不计学分。

5)其他

研究生完成以上基本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核,仍学有余力的,经导师同意,可以有计划选修其他课程,这些课程通过考试(查)的,每门计12学分。

4、专题讲座(含讨论班):为了拓宽研究生的视野、促进研究生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科的进展,各学科应根据本学科的情况,规定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听取讲座或参加学术讨论的次数及考查要求和方式。

七、考试、考查

1、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修课,并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学位课以70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以60分为及格。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送交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科,填入《研究生学籍表》。

2、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研究生处批准,可缓考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研究生缺课超过1/3课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试,该门课程须重修。

3、课程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作弊情节不严重且经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可以重修该门课程。

4、研究生处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组织学位课程考试,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后一周内将考试成绩和试卷交由研究生处。对不按时提交成绩教师,将予以通报。

八、教学实践

为培养教学工作能力,研究生必须参加大学本科教学实践活动,如讲课、辅导、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批改作业及实验报告、指导论文(设计)等。时间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累计工作量不低于36学时,教学实践结束,指导导师应给研究生写评语和评定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教学实践不记学分。符合《广东海洋大学关于加强教学实践管理的规定》免修条件的学生,在制订本人培养方案的同时,应提交免修申请。

九、社会实践与调查研究

参加社会实践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学科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研究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根据需要,各专业可组织研究生参加本专业全国性、地方性学术会议;在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收集资料、调查研究。

研究生社会实践和调查研究需写出社会实践和调查研究的总结报告,交由导师或相关负责人做出评语。社会实践不记学分。

我校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必须合格,才能申请开题。

十、《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招收研究生的各学科、专业应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修订培养方案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增减、调换课程经学院领导签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十一、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是硕士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位论文工作培养硕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工作能力,培养分析综合能力及发现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严谨踏实的治学态度,强化创新意识。研究内容应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或是学科前沿、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要突出学位论文的科学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学位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尽早开始,具体要求如下:

1、硕士点各研究方向的硕士生的研究课题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经开题和审批后确定;论文题目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如特殊原因确需更改者,需要重新做开题报告。

2、硕士生应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做开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立题意义,文献综述、研究计划与目标,主要技术(理论)难点及拟解决方案等,其中重点突出研究内容及方案的创新点,在听取意见并修改后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经学科(专业)组、学院评议、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查阅的文献中外文资料应有一定比例。

3、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完成过程中,应定期向导师汇报论文进展情况,并以适当方式与同学和老师交流以获得导师的及时指导和同学们的帮助,确保学位论文的进度与质量。

4、学位论文书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和我校对硕士生毕业(学位)论文格式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