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究生〔2017〕9号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健全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科研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我校招生计划任务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考核时间
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前,必须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的时间为学术学位型研究生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专业学位型研究生在第三学期初。非全日制研究生可延迟一个学期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和日常表现。思想政治素质和日常表现包括政治立场、学习态度、参加课外活动和公益活动情况、集体观念、团队精神等。
2.课程学习。根据已核定的《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总评成绩按全部所列的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考核所取得的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计算,即:总评成绩=学位课平均成绩×60%+选修课平均成绩×40%。课程重修及格的成绩计算方法:学位课计70分,非学位课计60分。
如有课程未考核或非学位课程经考核不及格者,可暂不计入总成绩,但完成课程学分必须达到总课程学分的90%以上。
3.科研与实践能力。科研与实践能力包括敬业精神、业务能力、参加学术交流与实践活动、开题报告、论文研究进展等。学术学位型研究生主要考察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主要考察实践创新和应用能力。
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五条 组织实施
1.中期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学院成立3-5人中期考核领导小组,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
2.学科或专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中期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设小组长1人,小组成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3.考核方式主要有研究生自评,导师评议、考核小组评议、学院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和总评。
第六条 考核评议程序
1.主持人宣布中期考核有关规定,阐明中期考核的目的、意义。
2.研究生向考核小组汇报入学以来政治思想表现、业务学习、科研工作、论文进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3.指导教师介绍所指导的研究生入学以来的表现情况。
4.考核小组成员提问,研究生回答。
5.学生退场。
6.考核小组在听取汇报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按照考核内容对每个研究生做出相应的评议结论。
7.学院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小组意见进行审核并作出总评。
第七条 考核办法及标准
1.本办法第四条第1、3、4项的评议结果分“通过考核”、和“不通过考核”二种;第2项的评议,其总评成绩在70分以上者为“通过考核”,低于70分者为“不通过考核”。
2.本办法第四条的四项考核内容均为“通过考核”者,则其总评为“通过考核”,如有其中任何一项评为“不通过考核”者,则其总评为“不通过考核”。
3.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2项中有关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未考核的规定,评为“暂缓考核”的,其他三项考核均为“通过考核”者,则其总评为“暂缓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1.考核总评为“通过考核”者,进入学位论文工作。
2.考核总评为“暂缓考核”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对其进行跟踪培养,待经再次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
3.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应视情况终止其学习或学位论文工作,作退学处理;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校研究生〔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