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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10   来源:培养科   点击量:

 

校研究生[2013]34号
 
实践教学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提高专业素养及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2013]1号)的精神,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有效地对研究生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践要求
(一)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实践教学环节要纳入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相应学时学分。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时间。
(三)校外实践活动一般安排在基本完成理论课程学习之后的第二至第三学期开展。
第二条 实践基地
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采取校所合作、校企联合、校地合作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基地,力争每个研究生培养院系、每个专业都有相对固定的研究生实践基地。
(一)校外实践基地
具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具有相应技术职称人员兼任指导教师,具备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国家机关、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可作为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
(二)校内实践教学平台
具备工程硕士开展实习实训的工程训练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科专业实践综合训练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均可作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实践教学平台。
第三条 实践活动方式
应贯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校内和校外相结合、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以下方式灵活进行:
 (一)由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研究生进入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和学科专业生产实践工作。
(二)由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课题,安排学生结合论文工作到现场进行科研或生产实践活动。
(三)自主选择进入企事业单位,参与科研或工程项目、技术岗位锻炼、管理岗位锻炼、案例模拟训练以及其他形式实践。
第四条 实践活动组织管理
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在每年相对固定的时间组织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
(一)研究生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研究生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省、校级实践基地检查工作,了解研究生实践活动状况。
(二)学院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选定实践场所,审定实践活动方案,组织培训和活动开展工作。
(三)导师负责落实具体的实践工作,主要任务是落实实践场所、制定实践计划和要求、检查实践进度和效果,及时了解动态,指导和帮助研究生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实践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学生按时完成任务并对学生在本单位的实践工作做出评价。
(五)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完成经学院或学校审定的实践活动任务,并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和处理实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遇个人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或学院反映,并在导师指导下调整实践活动方案。
(六)研究生在实践单位开展实践活动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和校纪校规。有事离开实践岗位需经请假,否则按无故旷课处理。
(七)研究生到未经学校或学院备案的实践单位参加实践活动,须凭实践单位接收证明和导师意见事前报所在学院并经批准。
第五条 实践活动的开展和考核
(一)实践活动的开展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实践,实践过程中应收集资料、积累经验、做好记录,实践结束后撰写总结报告。研究生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实践活动。
(二)实践活动的考核
1.研究生完成实践活动后须撰写实践活动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实践的目的和意义、主要内容、实践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主要实践成果,字数约3000字。报告经实践单位做出评价后交由导师(组)评定成绩,经学院认定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实践活动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2.在校外单位进行的实践要有实践单位评价,提交总结报告时附实习记录(备查)。
3.导师在综合考查学生在实践工作中表现及实践效果基础上,结合实践单位评价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一般记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4.考核成绩需经学院审核,“及格”及以上者视为通过,取得相应学分。成绩由辅导员(教务员)录入研究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书提交到研究生处存档。
5.以下情况应记实践活动考核“不及格”:
(1)无故或不听劝告中途退出实践活动的;
(2)没有完成实践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在实践活动期间严重违反实践单位制度或校纪校规的;
(4)实践活动项目未经学校或学院审查备案的;
(5)没有按时提交实践总结报告或实践总结报告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条 实践活动的表彰
学校在综合参考实践单位、培养学院和研究生综合表现等情况,组织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召开实践活动总结表彰会议。先进个人可按照参加实践活动人数的10%左右评选。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3级研究生入学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