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究生〔201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促进专业学位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并负责落实。相应学院还应指定一名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研究生处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宣传、招生、培养与管理等工作。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质量。
第二章 招生与录取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第五条 招生和录取方法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当年的规定为准,学校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招生和录取办法。招收对象、报名条件和时间等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经我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毕业证、学生证、身份证等原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转户口和工资、档案关系。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无正当事由、未经批准超过两周时间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予注册。
第四章 学习与培养
第九条 各相关学院应根据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特点及学院情况,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切实建立培养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分公共课、主干课和选修课。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组织教学,领域主干课和选修课由培养学院组织教学。课程学习形式以集中授课为主,授课时间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究生处与培养学院协商确定有关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随意缺课。因故需请假者应向学院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由专职管理人员登记备案。凡请假(公差假、病假、事假三者累计)缺课超过课程所需实际学时的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所学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按照百分制评定,公共课和领域主干课70分及格(英语60分及格),其他选修课程60分及格。英语课和政治理论课采取笔试,其他课程考试采取笔试或撰写课程论文(报告)的方式进行。各门课程均不得免修、免考。考试不及格者则须重修。
第十三条 公共课和领域主干课累计有两门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取消其继续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第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习资格。
(一)入学前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规定和条件者;
(二)课程考试找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或两次考试违纪者;
(三)学位论文找人代写或抄袭者;
(四)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五)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 按规定被取消学习资格者,所在学院应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审批结果由所在学院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研究生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一)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八条 申请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填写退学申请书。按要求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由学院上报研究生处审批。审批结果由所在学院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研究生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取消学习资格和申请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不退还已交学费。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不受理其转专业等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用弹性学制,农业推广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三至五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学业,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
第五章 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完成所有规定课程的学习,学分数达到规定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并符合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他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评阅以及答辩程序须符合《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要求,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智、体合格,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补答辩通过者颁发专业学位证书;补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得再补答辩。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将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章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三年,一般情况下不提前毕业,个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秀(课程平均成绩大于等于90分),较好地完成学位论文,同时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一篇(本人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可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6月提前毕业者,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提供书面申请以及相关的审查材料;申请12月提前毕业者,应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提供书面申请以及相关的审查材料;经指导教师、院(系)同意后,送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后,专业学位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章 学费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专业学位收费标准,收取教学和培养费用。学费主要用于教学和培养管理以及补充、改善研究生课程教学及其辅助设施条件。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职责与经费使用实施细则》(校研究生〔2008〕14号)执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须建立相应的学习档案,档案包括:报考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审查表、入学考试成绩单、复试登记表、各门课程的考勤表、考试试卷和成绩单,开题报告及其考核结果、学位论文中期报告、学位论文及答辩有关材料等。学习档案由培养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