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生〔201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本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我校本、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本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开展活动及其管理等,按本校学生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按本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按本校学生住宿管理和学生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我校研究生的奖励具体按本校研究生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二)我校本科、专科(高职)生的奖励具体按本校关于评定学生奖学金和学生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依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具体按本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校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本科、专科(高职)生,具体按本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校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一条 我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本校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我校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接受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学生〔2008〕1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