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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10   来源:培养科   点击量:

 

校研究生〔2014〕24号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吸引优秀生源,优化生源结构,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奖学金标准和比例
奖学金项目
等级
金额(元/学年·人)
比例
备注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
10000
70%
奖励金额及比例按国家当年拨款文件为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
8000
40%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或获奖: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考试作弊,或经查实在入学考试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4)在读研究生期间有一门(或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5)其他有损学校声誉行为。
(二)具体条件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新生学业奖学金
推荐免试生;
本科阶段曾经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学校一、二等奖学金;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
第一志愿报考并被正式录取;
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初试+复试)排名在本学科前30%。
(2)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
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在SCI、EI、CSCD、北大核心期刊收录的正式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社会科学类在CSSCI或北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有创新能力,申报国家发明专利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
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单科成绩达80分以上;
研究生综合量化评定得分靠前。
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新生学业奖学金
科研能力强,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在SCI、EI、CSCD、北大核心期刊收录的正式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在硕士阶段表现突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或获得校级以上奖学金;
有创新能力,申报国家发明专利,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
(2)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
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在SCI、EI、CSCD核心库收录的正式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创新能力强,申报国家发明专利,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
其他能够体现在学习和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成果。
四、评审办法
(一)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研究生处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学院(部)主管领导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2.各研究生培养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部)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材料审核和评审等工作。
(二)名额分配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年级在校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各研究生培养学院(部)。各学院(部)根据学术型、专业学位型人数,将名额按比例分开,分类别评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一评审。
(三)争议处理
1.各学院(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2.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申诉人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评选程序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发文开展年度评选活动,参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提交佐证材料,由学院(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审核佐证材料、初评、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拟奖名单。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按上级规定奖励和表彰。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