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究生〔2015〕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留学生研究生暂不按本办法参加测评。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衡量、突出重点的原则,量化评定和质量要求相结合,激励相容与鞭策警戒相结合,个人自评和组织评议相结合。
第二章 评价项目及权重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包括思想品德及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按照研究生招生类型和阶段的特点和要求,设定权重。
第五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计分具体项目及权重如下:
项 目
|
一年级权重(%)
|
二、三年级权(%)
|
学术型
|
专业学位型
|
学术型
|
专业学位型
|
A、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
|
15
|
15
|
10
|
10
|
B、课程学习
|
50
|
45
|
25
|
25
|
C、科学研究
|
20
|
20
|
50
|
35
|
D、社会实践
|
15
|
20
|
15
|
30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100
|
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计分办法为:某名参评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
T总分﹦A+B+C+D。
第七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测评环节包括研究生自评、学院初评、公示和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审定等。
第八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按层次(博士、硕士)和培养类型(学术型、专业学位型)分别排序。各学院也可结合实际按学科或其他方式排序。
第三章 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评定
第九条 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得分(A)由“基本分(A1)”、“奖励分(A2)”和“扣减分(A3)”三项构成,即:A﹦A1+ A2+A3。本项最高得分为100分。
第十条 基本分A1的计算依据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处)、学院、校团学组织、班委等组织的各项活动;党团员应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缴交党、团费。可获得基本分A1﹦60。
第十一条奖励分A2的计算依据为:
1.助人为乐项: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见义勇为、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助人为乐、集体主义精神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省、市、校、学院嘉奖(或认定)的,分别获得奖励分为15、10、6、3。
2.个人荣誉项:获得省、市、校级优秀研究生或者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的,每项奖励12、8、6分;获得省、市、校级优秀党员(干)、优秀团员(干)、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等个人荣誉称号的,每项奖励10、6、3分。同一性质的奖励分只就高计算一次。
3.出席学校(研究生处)、学院、团学组织、班委(党支部、团支委)等组织的会议、讲座、集体活动、义务劳动等集体会议或活动的,每学时(次)可获加分依次为2、1.5、1、0.5分。获加分项目和名单需在会议结束后1周内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扣减分A3的计算依据为:
1.违反社会秩序、公民道德规范、校纪校规、党团或社团纪律者,情节较轻,不足以作通报批评的,或者不服从学校、学院、导师工作安排的,每项(次)酌情扣2-3分;受学校(研究生处)、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分别扣5、3分;
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离岗(含期末提前离校、开学初没按时返校报到注册)者,时间在7天、4-6天、2-3天的,每次分别扣4、3、2分。
3.缺席学校(研究生处)、学院、团学组织、班委(党、团支部)等组织的政治学习、纪律教育、学术论坛、组织生活等重要会议或活动的,每学时(次)扣分依次为2、1.5、1、0.5分。迟到或早退2次折算为缺席1次。获扣分项目和名单需在活动结束后1周内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 课程学习评定
第十三条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成绩(B)﹦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B1)×60%+非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B2)×40%。
第五章 科学研究评定
第十四条科学研究得分(C)由“基本分(C1)”、“奖励分(C2)”构成,即:C﹦C1+C2 。本项最高得分为100分。
第十五条基本分C1的计算依据为:研究生按计划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开展课题调研和学位论文工作,可获得该项基本分。科学研究基本分为C1﹦60。
第十六条奖励分C2的计算依据为:
1.发表论文项
研究生在读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学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EI(影响因子≥2.0)或CSSCI分区1区、在SCI、EI(1.0≤影响因子<2 .0)或cssci分区2区、在sci、ei(0.3≤影响因子<1.0)或cssci分区3、4区或cscd核心区、在北大核心期刊或cscd扩展区或cssci扩展版、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国内学报上发表的论文、在一般期刊上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相关学术论文的,分别奖励18、14、9、5、2、1分/篇。
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学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参与实际工作且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相关,按50%计奖励分。
对发表论文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的相关性如有争议的,由研究生处委托相关学科2名教师作评定。若2名教师的评定意见不同,可委托第3名教师作评定。
2.学术交流项
出席国家、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获得会议优秀论文奖的,分别奖励5、3分/篇;出席学术会议发表的论文,被EI、ISTP全文收录的,奖励4分/篇;出席省研究生学术论坛并获得优秀论文奖的,奖励3分/篇;出席一般学术会议,获得会议优秀论文奖的,奖励2分/篇。
3.科研成果项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30
|
25
|
20
|
省级
|
20
|
16
|
12
|
市级
|
12
|
9
|
6
|
校级
|
8
|
6
|
4
|
获奖项目必须是学校为获奖者第一完成单位。本人在获奖中排名得分权重如下:排名第二至第九名的,得分分别为:80%、70%、60%、50%、40%、30%、20%、10%。
4.发明专利项
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的,每项奖励1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的,每项奖励4分。本人排名得分权重如下:排名第二至第九名的,得分分别为:80%、70%、60%、50%、40%、30%、20%、10%。
第十七条奖励分C2的计分项目应与本人就读的学科、专业相关,凡不相关项目,一律不计奖励分。同一项业绩(含论文、奖项、成果、专利等)获得的奖励分只就高计算一次(项)。
第六章 社会实践评定
第十八条社会实践得分(D)= D1+ D2+ D3+ D4+ D5。本项最高得分为100分。
第十九条基本分D1的计算依据为: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开展社会实践,写出社会实践总结,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获得该项基本分。社会实践基本分 D1﹦60。
第二十条社会实践D2的计算依据为,研究生入学后从第二学年(期)开始,参加以下社会实践活动:
1.经选派参加学校与市委组织部合作的实践锻炼项目满3个月,经考核被评定为合格、优秀的,分别获得5、6分。
2.参加校内“三助”工作满一学期,经考核被评定为合格、优秀的,分别获得2、3分。
3.经学院或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研究生到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完成情况良好,并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包括实践活动申请报告、审批、实践活动总结报告和实践单位鉴定意见等),为期3-6个月的,计2分;1-2个月的,计1分。实践活动超过6个月者,按6个月计。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D3的计算依据为:由学校、学院、研究生会组织的志愿者专项活动,完成情况良好,1个月以上的,每人每次获得2分;超过1周而不足1个月的,每人每次获得1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D4的计算依据为:参加学校、学院、班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的研究生干部,工作满一学年的,给予一定的社会实践分。身兼多职者,只就高计算一项。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得分情况如下:
职务
|
合格
|
优秀
|
备注
|
校研会主席团成员、《研报》主编
|
4
|
5
|
|
部长、副主编、学院研会主席
|
3
|
4
|
|
校研会委员、学院研会委员、班长、(党、团)支部书记
|
2
|
3
|
|
班委(团支委、党支委)成员、编辑、通讯员
|
1
|
2
|
第二十三条参加科技、文化、体育等项目竞赛获奖D5的计算依据为:
1.代表学校参加省级竞赛项目,获得前一至三名的,分别奖励8、7、6分;参加并获荣誉的,获4分;参加并完成任务的,获2分。
2.代表学校参加市级竞赛项目,获得前一至三名的,分别奖励6、5、4分;参加并获荣誉的,获2分;参加并完成任务的,获1分。
3.代表研究生(队)参加校级竞赛项目,获得一至三名的,分别奖励4、3、2分;参加并获荣誉的,获1分。
4.研究生参加研究生处组织的竞赛项目,获得一至三名的,分别奖励3、2、1分;参加并获荣誉的,奖励1分。
5.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相关级别的项目获得奖励或荣誉的,经认定,可参照奖励。
6.同一项目(或同类奖项)只就高计算一项(次)。个人在团体项目得分应按贡献大小给予计分,若难以区分的按50%计。
第七章 特别条款
第二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在依据本办法开展的相关评优和评选奖学金时实行一票否决:
1.存在论文抄袭、造假或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2.未办请假手续离校超过1周,或离校学习、考察及进行科研工作后,逾期1周未按时返校且事先未向研究生处申述理由者。
3.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者;或虽暂未受纪律处分,但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和《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达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综合测评一般安排在学年结束前(或新学年开学2周内)进行,也可根据各类评奖要求进行。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可作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社会奖学金以及学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或非公派出国学习3个月以上者,不参加评价活动;若已获得相应奖助学金或津贴的,在离校期间停发,复学或回国后恢复发放,但不补发。
第二十七条试点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订实施细则,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作必要补充。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自行制订的实施细则和补充条款,须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评审前公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