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培养管理 -> 管理制度 -> 正文

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10   来源:培养科   点击量:

 

校研究生〔2015〕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留学生研究生暂不按本办法参加测评。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衡量、突出重点的原则,量化评定和质量要求相结合,激励相容与鞭策警戒相结合,个人自评和组织评议相结合。
 
第二章 评价项目及权重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包括思想品德及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按照研究生招生类型和阶段的特点和要求,设定权重。
第五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计分具体项目及权重如下:
项 目
一年级权重(%)
二、三年级权(%)
学术型
专业学位型
学术型
专业学位型
A、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
15
15
10
10
B、课程学习
50
45
25
25
C、科学研究
20
20
50
35
D、社会实践
15
20
15
30
合计
100
100
100
100
 
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计分办法为:某名参评研究生综合测评总分
T总分﹦A+B+C+D。
第七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测评环节包括研究生自评、学院初评、公示和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审定等。
第八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按层次(博士、硕士)和培养类型(学术型、专业学位型)分别排序。各学院也可结合实际按学科或其他方式排序。
 
第三章 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评定
第九条 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得分(A)由“基本分(A1)”、“奖励分(A2)”和“扣减分(A3)”三项构成,即:A﹦A1+ A2+A3。本项最高得分为100分。
第十条 基本分A1的计算依据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处)、学院、校团学组织、班委等组织的各项活动;党团员应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缴交党、团费。可获得基本分A1﹦60。
第十一条奖励分A2的计算依据为:
1.助人为乐项: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见义勇为、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助人为乐、集体主义精神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省、市、校、学院嘉奖(或认定)的,分别获得奖励分为15、10、6、3。
2.个人荣誉项:获得省、市、校级优秀研究生或者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的,每项奖励12、8、6分;获得省、市、校级优秀党员(干)、优秀团员(干)、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等个人荣誉称号的,每项奖励10、6、3分。同一性质的奖励分只就高计算一次。
3.出席学校(研究生处)、学院、团学组织、班委(党支部、团支委)等组织的会议、讲座、集体活动、义务劳动等集体会议或活动的,每学时(次)可获加分依次为2、1.5、1、0.5分。获加分项目和名单需在会议结束后1周内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扣减分A3的计算依据为:
1.违反社会秩序、公民道德规范、校纪校规、党团或社团纪律者,情节较轻,不足以作通报批评的,或者不服从学校、学院、导师工作安排的,每项(次)酌情扣2-3分;受学校(研究生处)、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分别扣5、3分;
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离岗(含期末提前离校、开学初没按时返校报到注册)者,时间在7天、4-6天、2-3天的,每次分别扣4、3、2分。
3.缺席学校(研究生处)、学院、团学组织、班委(党、团支部)等组织的政治学习、纪律教育、学术论坛、组织生活等重要会议或活动的,每学时(次)扣分依次为2、1.5、1、0.5分。迟到或早退2次折算为缺席1次。获扣分项目和名单需在活动结束后1周内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 课程学习评定
第十三条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成绩(B)﹦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B1)×60%+非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B2)×40%。
 
第五章 科学研究评定
第十四条科学研究得分(C)由“基本分(C1)”、“奖励分(C2)”构成,即:C﹦C1+C2 。本项最高得分为100分。
第十五条基本分C1的计算依据为:研究生按计划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开展课题调研和学位论文工作,可获得该项基本分。科学研究基本分为C1﹦60。
第十六条奖励分C2的计算依据为:
1.发表论文项
研究生在读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学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EI(影响因子≥2.0)或CSSCI分区1区、在SCI、EI(1.0≤影响因子<2 .0)或cssci分区2区、在sci、ei(0.3≤影响因子<1.0)或cssci分区3、4区或cscd核心区、在北大核心期刊或cscd扩展区或cssci扩展版、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国内学报上发表的论文、在一般期刊上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相关学术论文的,分别奖励18、14、9、5、2、1分/篇。
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学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参与实际工作且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相关,按50%计奖励分。
对发表论文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的相关性如有争议的,由研究生处委托相关学科2名教师作评定。若2名教师的评定意见不同,可委托第3名教师作评定。
2.学术交流项
出席国家、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获得会议优秀论文奖的,分别奖励5、3分/篇;出席学术会议发表的论文,被EI、ISTP全文收录的,奖励4分/篇;出席省研究生学术论坛并获得优秀论文奖的,奖励3分/篇;出席一般学术会议,获得会议优秀论文奖的,奖励2分/篇。
3.科研成果项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
25
20
省级
20
16
12
市级
12
9
6
校级
8
6
4
获奖项目必须是学校为获奖者第一完成单位。本人在获奖中排名得分权重如下:排名第二至第九名的,得分分别为:80%、70%、60%、50%、40%、30%、20%、10%。
4.发明专利项
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的,每项奖励1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的,每项奖励4分。本人排名得分权重如下:排名第二至第九名的,得分分别为:80%、70%、60%、50%、40%、30%、20%、10%。
第十七条奖励分C2的计分项目应与本人就读的学科、专业相关,凡不相关项目,一律不计奖励分。同一项业绩(含论文、奖项、成果、专利等)获得的奖励分只就高计算一次(项)。
 
第六章 社会实践评定
第十八条社会实践得分(D)= D1+ D2+ D3+ D4+ D5。本项最高得分为100分。
第十九条基本分D1的计算依据为: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开展社会实践,写出社会实践总结,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获得该项基本分。社会实践基本分 D1﹦60。
第二十条社会实践D2的计算依据为,研究生入学后从第二学年(期)开始,参加以下社会实践活动:
1.经选派参加学校与市委组织部合作的实践锻炼项目满3个月,经考核被评定为合格、优秀的,分别获得5、6分。
2.参加校内“三助”工作满一学期,经考核被评定为合格、优秀的,分别获得2、3分。
3.经学院或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研究生到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完成情况良好,并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包括实践活动申请报告、审批、实践活动总结报告和实践单位鉴定意见等),为期3-6个月的,计2分;1-2个月的,计1分。实践活动超过6个月者,按6个月计。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D3的计算依据为:由学校、学院、研究生会组织的志愿者专项活动,完成情况良好,1个月以上的,每人每次获得2分;超过1周而不足1个月的,每人每次获得1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D4的计算依据为:参加学校、学院、班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的研究生干部,工作满一学年的,给予一定的社会实践分。身兼多职者,只就高计算一项。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得分情况如下:
职务
合格
优秀
备注
校研会主席团成员、《研报》主编
4
5
 
部长、副主编、学院研会主席
3
4
 
校研会委员、学院研会委员、班长、(党、团)支部书记
2
3
 
班委(团支委、党支委)成员、编辑、通讯员
1
2
第二十三条参加科技、文化、体育等项目竞赛获奖D5的计算依据为:
1.代表学校参加省级竞赛项目,获得前一至三名的,分别奖励8、7、6分;参加并获荣誉的,获4分;参加并完成任务的,获2分。
2.代表学校参加市级竞赛项目,获得前一至三名的,分别奖励6、5、4分;参加并获荣誉的,获2分;参加并完成任务的,获1分。
3.代表研究生(队)参加校级竞赛项目,获得一至三名的,分别奖励4、3、2分;参加并获荣誉的,获1分。
4.研究生参加研究生处组织的竞赛项目,获得一至三名的,分别奖励3、2、1分;参加并获荣誉的,奖励1分。
5.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相关级别的项目获得奖励或荣誉的,经认定,可参照奖励。
6.同一项目(或同类奖项)只就高计算一项(次)。个人在团体项目得分应按贡献大小给予计分,若难以区分的按50%计。
 
第七章 特别条款
第二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在依据本办法开展的相关评优和评选奖学金时实行一票否决:
1.存在论文抄袭、造假或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2.未办请假手续离校超过1周,或离校学习、考察及进行科研工作后,逾期1周未按时返校且事先未向研究生处申述理由者。
3.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者;或虽暂未受纪律处分,但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和《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达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综合测评一般安排在学年结束前(或新学年开学2周内)进行,也可根据各类评奖要求进行。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可作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社会奖学金以及学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或非公派出国学习3个月以上者,不参加评价活动;若已获得相应奖助学金或津贴的,在离校期间停发,复学或回国后恢复发放,但不补发。
第二十七条试点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订实施细则,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作必要补充。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自行制订的实施细则和补充条款,须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评审前公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