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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10   来源:培养科   点击量:

 

校研究生〔2006〕24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工作能力,改善研究生学习、生活条件,根据教育部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三助”工作内容
(一)教学助理(助教)工作:协助担任本、专科生及成人教育的部分理论课和实验课工作,指导他们的实验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工作。
(二)科研助理(助研)工作:除本人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计算机操作与应用,野外资料的搜集整理,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三)行政管理助理(助管)工作:院(系)、教研究室秘书或助理,本、专科生的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学校行政部门的有关工作等。
第四条 聘用条件和原则
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表现好,能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从入学第二学年开始,经导师同意,可申请兼任“三助”工作。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不得影响正常学业,工作量不应超过正式教职工工作量的1/4。每位研究生限兼1份“三助”工作。研究生不得因受聘担任“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聘用办法和要求
(一)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三助”岗位,将需要设置的“三助”的岗位内容和要求报研究生处和人事处,并根据岗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聘用条件和聘用办法,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二)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审批表》,并经导师及学院(系)分管领导同意。
(三)由聘用单位对拟聘对象进行考核、面试,提出聘用意见,并报校人事处审核。
(四)聘用单位和受聘者双方需签订聘用合同书1式4份(签字双方、人事处、研究生处各1份)。
第六条 酬金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酬金标准:受聘“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承担每周10~15小时的工作量。酬金每月200~300元。
(二)发放办法:由聘用单位按协议规定签发《研究生“三助”酬金发放表》,逐月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