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因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培养研究生的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为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研究生指导教师素质,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审条件
(一)学校每三年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进行一次复审,不参加复审者则视其自动放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 除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博士生导师外,要求招收新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截至当年招生的4月30日)。
(三) 主持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研究项目,个人在账可支配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2万元。
(四)业绩成果要求:
1、自然科学类
近三年研究生指导教师取得的业绩成果(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近三年引进教师除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北大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以下简称CSCD)及以上等级期刊(含SCI、EI期刊,下同)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2)以第一完成人获市厅级(含校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以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或编写国家规划教材1部任副主编,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CSCD及以上等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3)主持省级项目、或获省部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前三名)、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CSCD及以上等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4)主持国家级项目、或获国家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前五名),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CSCD及以上等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5)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广东省南粤优秀研究生或省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称号。
(6)承担的研究生课程入选广东省研究生示范课程。
2、人文社科类
近三年研究生指导教师取得的业绩成果(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近三年引进教师除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除所指导的学生外,指导老师排名第一,下同)在北大核心及以上等级期刊(含CSSCI,下同)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2)以第一完成人获市厅级(含校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或副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同时以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及以上等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3)主持省级项目、或获省部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前三名)、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同时以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及以上等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4)主持国家级项目、或获国家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前五名),同时以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及以上等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5)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广东省南粤优秀研究生或省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称号。
(6)承担的研究生课程入选广东省研究生示范课程。
(五)连续三年未招收研究生者,撤销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如需招收研究生,应重新参加遴选。
(六)不服从学校或学院的合理安排,对研究生培养工作不负责任或未能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出现质量问题和学术道德问题的导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经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不达标(初次检重复率超过60%或二检重复率超过20%)、匿名评审不通过或答辩不通过,减少其下一年研究生招生名额;对于两年内有两人次发生以上情况者,暂停其下一年研究生招生资格;对于连续发生两次暂停情况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对于暂停招生资格者,在恢复招生资格前,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核批准。对于被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如重新招生,需重新申请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条 复审程序
(一)参加资格复审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填写《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将初审通过名单和初审通过人员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者,可继续招收、培养研究生;未通过者,撤销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校研究生〔2011〕10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