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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10   来源:培养科   点击量:

 

校研究生〔2014〕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缴费与注册
第三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报到。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取得学籍的学生才能办理研究生证、一卡通等校内证件。
(二)凡属在入学考试或体检中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校批准,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籍。
(三)对于新生因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我校指定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四)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学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才能注册。未按规定缴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一律不予注册。
(一)研究生每学年缴费一次。研究生必须在秋季学期正式开课前两天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到学校财务处缴费,凭学校财务处确认的缴费凭证到研究生处注册。
(二)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按时到校并在2周内完成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向指导教师和所在院(部)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否则作旷课处理;销假后应及时办理注册。无故不按时缴费或者有其他情形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者,可在第二学期至第三学期(学位论文开题前)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第七条 有以下原因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
(二)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或本校无法继续培养。
(三)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校确认研究生有某种特长,经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由研究生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部)主管院长同意,同时获得拟转入的学院(部)和接收导师同意;申请更换指导教师由研究生处批准;申请转专业者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研究生转校外培养单位,需由指导教师或学科(专业)点提出申请,学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由拟转入的培养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包括解决户口及培养经费等问题)。
(三)校外培养单位推荐研究生转学到我校,须由我校研究生处征得接收学科、专业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德、智、体三方面审查合格,并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确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1个月者;符合婚育政策的妊娠者。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条 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期,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学的,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要求休学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须有医疗单位签署的意见),经指导教师同意,院(部)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三)休学期间,停发奖、助学金。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休学的时间为自申请学期初算起。研究生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完有关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为研究生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三条 休学者应在休学期满1个月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和学校医院复查意见),经指导教师、院(部)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未办复学手续,不得自行听课,否则,所修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
(二)累计有6学分的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3学分的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
(三)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毕业)论文工作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
(四)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业。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以上,或离校学习、考察及进行科研工作后,逾期2周未按时返校且事先未向研究生处申述理由。
(六)无故逾期4周未注册。
(七)学习期已满,擅自不参加答辩。
(八)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年限内(休学者含休学期)未完成学业。
(九)本人申请退学。
第十六条 凡因上述第(一)至(七)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凡因上述第(八)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提供名单、学院确认具体情况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因上述第(九)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附学院劝说证明(2名领导签名)、通知家长证明(家长签名)交研究生处。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正式发文通知并将通知送达退学者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自动退学的研究生,退学时应退还在读期间学校发放的普通奖学金和培养业务费。
第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退回原工作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找到接收单位,学校按入学前的学历报广东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即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下同)。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 退学者须于处理决定送达本人或公布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退学者若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学校对旷课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关请假手续如下:
(一)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外单位学习或进行实验的,须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导师、院(部)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离校。
(二)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在校期间请病假须出示指定医院证明,外出期间请病假须出示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事假1周以内由指导教师和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批准,超过1周者,还需报研究生处批准。病假、事假一般每个学期累计不超过1个月。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校不受理其出国探亲、旅游等方面的请假申请。在学研究生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最后1学期提出自费出国留学,学校不予办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5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半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核中作弊情节严重的。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四)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周内办好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必修环节、科研任务,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必修环节、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未向学校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结业的研究生,硕士生可在1年内、博士生可在2年内再申请1次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结业后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自理。
若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得再申请答辩。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以后将不得再申请答辩。
第三十六条 学习期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时要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需到研究生处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遗失和损毁学校所发的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处核实后,补办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核对、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学位论文严重弄虚作假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宣布无效,予以追回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学制以报考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内容为准。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3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
第四十三条 提前毕业:
(一)博士研究生不得提前毕业。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得提前毕业。
(三)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秀(课程平均成绩大于等于90分),较好地完成学位论文,同时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可申请提前毕业。
(四)申请下年6月份提前毕业者,应在当年的12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交相关的审查材料;申请当年12月份提前毕业者,应在当年的9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交相关的审查材料,经指导教师、院(部)同意后,送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五)提前毕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荐就业。
第四十四条 延期毕业:
(一)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学位论文答辩,应在规定答辩时间前3个月提出申请。推迟论文答辩的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科(专业)点和学院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二)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3年。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及培养业务费,一切费用自理。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若需延长学习年限,还须取得其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一般不再予以延期。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联合培养协议规定外,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留学研究生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校研究生〔2011〕2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