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高水平海洋大学建设,提升学科建设水平,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撰写高层次、高水平学术著作和研究生教材,保证高质量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能够及时出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二条 主要资助由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独自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且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出版物。出版物的资助范围包括学术著作类和研究生教材类。
第三章 资助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出版物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领域或内容。
第四条 不得违反《广东海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出版物不存在著作权和出版权争议。申请人应是著作权和出版权所有者。著作权和出版权属多人时,须出具由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书。
第六条 出版物内容应与申请人所属学科基本吻合,且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教学水平。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出版物应已经完稿并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意向书或出版合同。
第八条 对与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相关的出版物予以优先考虑资助。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1)《广东海洋大学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出版物基金申请书》及佐证材料;(2)完整的书稿清样;(3)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的推荐书;(4)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书或出版意向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研究生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由各院(部、所)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出版物送校外三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有两名以上(包括两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通过的出版物,可进入公示环节。
第十二条 对同行专家评审通过的出版物,根据同行专家评审建议,确定资助等级为重点资助或一般资助。
第十三条 由研究生处组织对拟立项资助出版物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予以立项资助。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申请人应与研究生处签订资助合同。出版物应按资助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在约定的出版社完成出版工作。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进行出版计划调整:
1、因出版物内容需进行适度调整(调整内容不超过出版物文字总数的10%,且不影响出版物质量者),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2、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原合同出版社进行出版的,由获资助出版物原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同意后,可更换到其他相当级别的出版社出版。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出版物,如内容调整数为文字总数的10%-50%(包括50%)之间,获资助出版物原申请人需提交申请,由研究生处组织两名校内同行专家对调整后的出版物进行评审,专家评审认为内容调整不影响出版质量的,可继续予以资助出版;专家评审认为内容调整严重影响出版质量的,取消出版资助,收回出版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出版资助,收回出版资助经费:
1、获得资助的出版物,内容调整超过文字总数的50%者;
2、在出版资助合同调整后一年内仍不能出版者;
3、由其他基金对该出版物进行全额资助者;
4、获资助出版物原申请人提出取消出版计划者。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出版物,在正式出版时,应在内封注明“本书由广东海洋大学资助出版”字样。受资助人应在出版物出版后,向研究生处提交5本样书用于存档、鉴定、馆藏和交流。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出版物,如果发现有任何学术不端或合同造假行为,研究生处将追回资助经费,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原申请人予以处罚。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来源为学校学科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分为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重点资助出版物资助力度一般为每部不超过2万元,一般资助出版物资助力度一般为每部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二条 出版物资助经费的报销,根据我校财务制度要求办理。对实际出版经费未达到相应资助额度的,在差额幅度范围内可报销打印费(不超过1000元)、一人次往返于出版社(住宿不超过7天)的差旅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